1.規定抗震設計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。
2.需要抗震設防的內容:① 懸掛管道中重力大于1.8kn的設備;② 生活給水及消防管道系統DN65以上;③ 矩形截面面積大于或等于0.38m2,圓直徑大于或等于0.7m的風管系統;④ 內徑大于或等于60mm的電氣管道和重力大于或等于150n/m的電纜梯架、電纜槽盒和母線槽。
3.通過隔震層的建筑機電工程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方式,隔震層兩側應設置抗震支撐。
4.規定8度、9度地區高層建筑給排水立管直線長度大于50m時,應采取防振措施;當直線長度大于100m時,應采取防振措施。
5.直徑大于或等于DN65的室內給水、熱水、消防管道采用吊架、支架或支架固定時,應按要求設置抗震支撐。
6.鍋爐房、冷凍室、換熱站管道應具有可靠的橫向和縱向抗震支撐。多管共用支吊架或管徑大于或等于300mm的單管支吊架應采用門式抗震支吊架。
7.矩形截面面積大于或等于0.38㎡,圓直徑大于或等于0.70M的風管可采用抗震支吊架。
8.規定防煙風道、應急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采用抗震支吊架。
9.不得起吊和安裝重力大于1.8kn的空調機組、風扇和其他設備。當需要吊裝時,不應設置在人員活動和疏散路線上方,而應設置抗震支吊架。
10.內徑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,管道抗震支吊架的設置應符合規定。
11.在建筑物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中,燃氣管道應根據建筑物的抗震要求,每隔適當的間隔設置抗震支撐。
12.內徑不小于60mm的電氣管道及重力不小于150n/m的電纜梯架、電纜橋架箱、母線槽應進行抗震設防。